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定期到基层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藏卫[2006]348号 签发:阿登

各地(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藏党发[2003]7号),根据近年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需求,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卫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提高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全区卫生事业协调发展。现将《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定期到基层服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当中各部门可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卫生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定期到基层服务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藏党发[2003]7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支援农牧区卫生工作,提高农牧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全区卫生事业协调发展,结合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4]115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以及近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卫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现就我区城市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定期到基层服务的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定期到基层服务的重要意义
规定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定期到基层服务是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卫生工作的的重要措施,对建立素质较高的农牧区医疗卫生队伍,优化农牧区医疗卫生人员结构,进一步提高农牧区卫生服务水平和拜师具有重要作用。引导城市医疗卫生工作者定期到基层服务,树立为广大农牧民服务的观念,对为我区培养一支既有先进医学技术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历和高深医德医风的卫生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定期到基层服务的范围和要求
  (一) 范围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二、三级综合医院和藏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
  (二) 相关要求
  1. 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三级综合医院、藏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到地、县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二级医院和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期均为1年,可以累积计算,可作为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2.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求:晋升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到地(市)及地(市)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到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副高任职期内到地(市)及地(市)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
  3. 对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驻格尔木办事处医院以及陕西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上述三家单位为西藏自治区所属部门,同时又享受西藏自治区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种优惠政策,因此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到区内地(市)及地(市)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结合对口援藏关系和三个办事处的工作衔接关系,现规定从2006年起成都办事处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到日喀则地区的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西藏民族学院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到昌都地区的地(市)及地(市)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格尔木办事处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到那曲地区的县及县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期均为1年。成办、格办医院和西藏民院附属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01年----2006年间任期内的,有在本地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卫生扶贫、城市支援农村的服务时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出具的下乡证明和工作鉴定的可累计计算。
  4. 定期到基层服务的要求作为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服务期需在任职期内达到1年以上,可以累积计算。时间计算以《下乡记录卡》为准,每人下乡情况,要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出具的下乡时间证明和工作鉴定。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服务时间可计算在内。


  三、 城市医院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定期到基层服务的各项服务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和接收单位要从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到基层服务人员,努力为到基层服务人员创造工作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派出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负责支付。服务期满后,要及时安排相应的工作。服务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派出地区卫生部门要争取汉地财政支持,给予其适当的生活补助和补贴。接收地区和用人单位要为到基层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按本单位职工同等管理,期满后作出考核鉴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和接收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研究落实,注意掌握基层的实际需求和接收能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可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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